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常州市某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573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1017528A。
法定代表人:顾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2777弄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3073234F。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防火门工程款3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3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同类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0)沪03破307号】,并指定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受理破产裁定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现无法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军伟
审判员  何航通
审判员  杨荣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