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02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华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了南充华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系共同共有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南充华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600000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6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大平
审判员*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