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恢42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南充华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住成都市金牛区/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南充华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19年12月13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标的为1642842.00元,因余额不足暂未扣划。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川A×××××号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2、本院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成交价为574029.00元,除依照(2018)川1302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杜邦秀领取上述住宅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变卖款287014.50元后,扣除执行费4205.00元外,剩余变卖款由申请执行人受偿。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1624200.00元,已实现债权金额282809.5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1341390.50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陈 鲲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永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