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

四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安银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894号

原告: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2幢17层1711、1712、17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代,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2号学府花园书香榭1单元14楼5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执行董事。

被告:安银强(曾用名:安云强),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小金县。

本院受理原告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安银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0年3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陆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