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444号
申请人: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2号学府花园书香榭1单元14楼5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崇甫,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露,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崇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人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崇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崇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397019.99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民初4474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权证号: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439288、0439332、0317133、0166788、0167158、0167161、0166783、0166795、0167155、0439002、0165436、0263067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交通银行成都红星路支行的账户(622620530004376372)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九支行的账户(6214663800116679-156-1)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九支行的账户(4340623810796649-156-1)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崇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账户(699884469)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九支行的账户(51050149840800001748-1)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财产的查封以变现后金额30397019.99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何开元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智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执保444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2号学府花园书香榭1单元14楼5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崇甫,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涵露,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崇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人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崇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崇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397019.99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民初4474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崇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知晓策划咨询有限公司95%股权(出资额9.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崇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四川德方誉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2%股权(出资额22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持有成都麦岁精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6%股权(出资额6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成都盛百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95%股权(出资额95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成都世家机构实业有限公司85.3%股权(出资额426.5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何开元
二O二O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