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5616号
原告:成都市华耐立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蓉都大道将军路68号1区7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2号学府花园书香榭1单元14楼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成都市成华区。
成都市华耐立家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成都市华耐立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华耐立家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华耐立家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1.5元,由成都市华耐立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