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7民初9266号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