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7民初9266号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商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