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里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里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泗洪县博士园学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24执559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里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0939785C。
法定代表人:李彩侠,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泗洪县博士园学校,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机构代码:78126963-4。
依据(2017)苏1324民初9736号民事调解书,**应付给安徽新里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及补偿款共计220万元,泗洪县博士园学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安徽新里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11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11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雷
审 判 员  李明
代理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