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里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新里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民终2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里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中南大道7号千百意依水苑2#酒店716、717、718。
法定代表人:*路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上诉人安徽新里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徽新里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新里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新里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安徽新里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