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广西金秀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3执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创业孵化中心办公楼2栋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4061901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西金秀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解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458432392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港市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贵港市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5号联邦国际2幢3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3995389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秀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港市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桂13民初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广西金秀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1184852.13元、停工损失补偿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在××乡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贵港市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西金秀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1184852.13元、停工损失补偿款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3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金秀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港市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股票等财产进行查询后,依法作出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西金秀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建工程(92套房产,工程未竣工验收,暂未具备处置条件)和145套住房(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需待核实清查),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该公司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财产调查结果,同时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没有异议。同时本院亦依照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秀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港市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后,已依法作出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西金秀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建工程和房产,因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变现,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亦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该公司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财产调查结果,同时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没有异议,同时不予亦依照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