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6民终1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创业孵化中心办公楼2栋4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桥管理处金***南翔万商二层23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滴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3)湘0602民初2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以与***盛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1.7元,减半收取5425.85元,由湖南通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