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大鸿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大鸿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佐村镇石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3民初5630号
原告:东阳市大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南湖村金桂东19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佐村镇石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阳市佐村镇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友谊。
原告东阳市大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鸿建设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佐村镇石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石桥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149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983.89元(暂算至2022年3月10日,此后以51498.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叶**独任审判,并于2022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鸿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晖,被告石桥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张友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通过招投标,原告承建了坐落于东阳市佐村镇石桥村和美乡村绿化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20年5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案涉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84947元。合同通用条款第2.1条约定了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其计算公式为:合同价款=(由招标人提供的本项目预算价款)×(1-中标单位承诺的招标让利率)。工程结算时,工程单价以本工程预算中列出的工程量、单价为准,除设计变更和工程条件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部分调整外,均不再调整。通用条款第2.3条约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1)第一次付款(含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完成工程量的50%,经甲方检测验收合格后付工程合同价款的30%;(2)第二次付款:工程完工后,付至工程暂定合同价款的70%;(3)第三次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补充协议的最终合同价款的8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4)其余工程款经审计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价的97.5%,2.5%留作工程保修金。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一年后并按规定履行了保修责任后付清(不计利息);(5)工程变更价款在审计结束后支付。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0年5月20日开工,2020年6月8日竣工,2020年6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委托浙江中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计,该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报告书,结论为案涉工程造价为195805元,原告对此结果无异议。2020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4306.4元,剩余工程款51498.6元至今分文未付。
另查明,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浙0783民诉前调145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为此缴纳保全费615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报告书、银行电子回单,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证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阳市佐村镇石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大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149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46.03元(已计算至2022年3月10日,此后仍以51498.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阳市大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15元,合计1259元,由原告东阳市大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70元,被告东阳市佐村镇石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118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审判员黄叶**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青青
代书记员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