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182民初847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呼伦贝乐市莫利达瓦旗达翰尔自治区。
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梓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4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申请了缓交,尚未交纳,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方
审 判 员 赵雪红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