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执异2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4日生,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代理人:江永飞,湖南德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常宏里41号(佳兴苑乙栋)8层804号。
法定代表人:郭梓清。
第三人: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99号美和苑小区7号楼2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兴。
第三人: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510。
法定代表人:胡引怀。
第三人: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府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常涛。
第三人: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办胜利社区延安路3号。
法定代表人:龚尹章。
第三人: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南金泰蓝郡7栋2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苏立军。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9)云0111执84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第三人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2019)云0111执848号一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贾孟书
审 判 员 姚琼芳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江 琪
书 记 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