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24执保67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广西金存贸易有限公司、稂清水与被申请人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足平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西金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存,总经理。
申请人:稂清水,男,1968年6月24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申请人: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梓清,总经理。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2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42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42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陈足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