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平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市平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青龙(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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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5民初1178号之一
原告:福州市平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1号蓝波湾2#楼23层10公寓式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龙(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马洋新村424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福州市平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也公司”)与被告青龙(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也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也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平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6703.50元(包括:***也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11800元,因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故相应减少案件受理费为7867元,减半收取计3933.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福州市平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