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103民初1400号
原告:***,男。
被告:屈红军,男。
被告:湖南华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0号五矿万境水岸第20栋2002。
法定代表人:魏锦,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屈红军、湖南华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保平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华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华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审判员*增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