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任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金地建筑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东城土木建筑公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房屋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本院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济中区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3)济民再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