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1102号
原告:**(系死者徐明雪之父),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李彩风(系死者徐明雪之母),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博,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佀玉瑞,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806038058。
法定代表人:朱英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斌,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深基础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1630861793。
法定代表人:吕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硕,男,系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493118495C。
法定代表人:邹民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兆杰,男,系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辉远,男,系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23970W。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杰,男,系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军,男,系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394034。
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学,男,系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宝池,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彩风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山东省深基础工程勘察院、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李彩风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彩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彩风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9元,减半收取4180元,由原告**、李彩风负担。
审判员 张俊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