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394034。
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22号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20043384639。
住所地:梁山县人民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林,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9)第14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本院查明,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济仲裁字(2019)第1419号裁决书,本院已于同日立案受理审查,案号(2021)鲁08民特9号。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执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兆军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