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新金昊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广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新金昊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83民初5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6484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7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卫兵
审 判 员 苗 勇
审 判 员 刘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华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