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91民初1780号
原告: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洸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宝池(特别授权),山东德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327国道。
法定代表人:邱亚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刘川(一般代理),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城市建设公司)诉被告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置业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宝池、李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刘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鲁城市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监理酬金5.14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1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自开工始至工程保修期止;施工合同工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竣工;监理酬金85.14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款5%在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1年内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工程施工进度进行了工程监理,履行了监理义务。监理工程于2019年4月25日综合验收备案。被告应当在2020年4月25日前全部付清监理酬金,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不断的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目前只付至酬金80万元,尚有5.14万元酬金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意置业公司辩称,关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被告提供了监理服务,但是关于对方提供的验收合格时间及总验收备案时间,需对方提供住建部门认可文件,关于监理费的剩余金额我方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2日,如意置业公司(委托人)与齐鲁城市建设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其中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如意新世纪,工程地点:如意新世纪位于红星东路北,火炬路东,工程内容:本工程地上面积约为6.5万㎡,地下面积约为3万㎡,总建筑面积约9.5万㎡,监理范围:第二标段内施工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内容。……五、签约酬金:酬金为(建筑总面积*单价)9.46万㎡*9元=85.14万元。六、监理期限:监理服务期自开工始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施工合同期为自2014年8月1日开工至2016年3月30日竣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十一条约定: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服务期自开工始至工程保修期结束。2、工期延误不再增加延期监理费。3、地下车库工程主体完成及住宅和公建工程完成至±0.00且均验收合同后,付合同借款的25%;住宅和公建工程完成主体1/2且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20%;住宅和公建主体工程完成且验收合同后,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合同价款的20%;余款5%在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1年内结清。
另查明,如意新世纪-1#、2#、3#、5#、6#、7#、8#、9#、11#住宅楼及南、北区地下车库、北地块(A地块)农贸市场的《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上均载有如意置业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及公司印章。上述工程于2019年4月25日前已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登记。现案涉工程均已经交付使用。
再查明,如意置业公司已向齐鲁城市建设公司支付监理酬金共计80万元,尚余5.14万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监理酬金5.14万元。关于支付剩余监理酬金的时间,根据原告提交的自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拍摄的如意新世纪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登记》、《济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登记(2018)》,证实案涉工程的综合验收备案登记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根据原、被告对“余款5%在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1年内结清”的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4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剩余监理酬金。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被告辩解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的监理酬金,客观上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酬金514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1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3元,由被告山东如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雅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