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雷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湛江雷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与广州东捷商贸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45号
原告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50号1309房。
法定代表人郑太岗。
原告湛江雷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50号六楼。
原告廉江重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罗州大道二号地块北面13B之二、13C号。
法定代表人鲁冬鸣。
原告湛江中汇电力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日华,总经理。
原告湛江众恒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海滨三路43号13幢5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振强,总经理。
原告湛江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46号绿茵家园商住楼C幢509房。
法定代表人谭建邦,总经理。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蔡鸿莹,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东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街道港湾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董巧富。
委托代理人张海坚,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广州东捷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中座七楼。
法定代表人高庆。
委托代理人谭咏,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管理部副部长。
委托代理人刘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湛江雷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廉江重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中汇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湛江众恒投资有限公司、湛江聚园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捷商贸有限公司、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雷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湛江雷能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廉江重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中汇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湛江众恒投资有限公司、湛江聚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涛
审 判 员  窦益勇
代理审判员  韩 剑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观 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