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5民初4757号之一
申请人:温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南张羌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093226016U。
法定代表人:马腾,男,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螺祖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99596407R。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温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豫0825民初47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民终171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