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3196号
申请人:**,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西平县嫘祖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99596407R.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银行存款24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长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