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5民初1278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嫘祖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99596407R。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红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献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