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财保25号
申请人:**,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西平县嫘祖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西平支行老十字街分理处账号为41×××07)的存款220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在温县住建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8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平支行老十字街分理处账号为41×××07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温县住建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8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郭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