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5民初4757号之一 申请人:温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南张羌镇杨沟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093226016U。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螺祖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99596407R。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温县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豫0825民初47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民终171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晨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