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民辖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西40#区百加井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粤发电器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八条第1点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