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晋诚水电安装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802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西40#区百加井山。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晋诚水电安装工程部,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新村7号地201房,机构代码:L2530069-4。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诚水电安装工程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4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38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至2016年9月12日止为155029.80元,从2016年9月13日起以实际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1‰计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29元,保全费1973元,合共4802元,由被执行人晋诚水电安装工程部、***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晋诚水电安装工程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院辖区内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国土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证实被执行人有房屋可供执行,本院在财产保全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韶关市××××号房屋(产权证号:44××07),由于本院属于轮候查封该财产,不具备首查封故暂不作处理。除此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但不具备首查封故暂不作处理,除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802执3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招跃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