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8民终2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仲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杰,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学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269261.94元;三、诉讼费由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案涉钢结构修复工程采用“拆除-除锈刷漆-安装”的施工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修复锈蚀钢构件,确保涉案钢结构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寿命,一审判决采用“直接除锈刷漆”的施工方案确定修复费用,认定事实错误,不当减损了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权益。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受损害一方有权选择最优方案,且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中,选用最优方案保证涉案钢结构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寿命,预防安全事故,应当是首要价值追求。一审法院将未能提供修复费用清单归咎于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依据。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种种原因只是本案至2017年5月27日才正式委托广东永拓中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因鉴定期间涉案钢结构厂房锈蚀的钢构件出现渗水、漏水,对厂房内生产线的正常运作,将影响生产进度,为此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讲明困难,促成造价鉴定机构于2017年6月1日派员勘察现场,现场固定证据后,因时间紧迫,涉案修复工程由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施工,因此无法提供修复费用清单,且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已向一审法院书面说明。
被上诉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认为。首先,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及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建筑物的建筑质量瑕疵问题,是其单方改变了建筑物的设计用途,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增加了产生相应的腐蚀性设备及生产流程所导致的案涉厂房金属构建的腐蚀,案涉厂房在竣工验收之前是轧制车间,而2015年1月12日竣工验收后将轧制车间改造所熔铸车间,在熔铸铝的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腐蚀性物质及氧化物,相关的原因在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证据材料中得到自身的自认,在其第四组证据第二份是因为水蒸汽的氧化,在其提供的招标文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设计方的设计图、竣工验收报告所记载的工程名称均规定案涉厂房为轧制车间而不是熔铸车间。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现场进行过多次勘探,熔铸炉附近腐蚀了,其他地方没有腐蚀。其次,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据称的偷工减料,钢结构的檩条是黑带檩条还是使用镀锌檩条,工艺上说镀锌的腐蚀性强于黑带檩条,而且镀锌檩条比黑带檩条贵5**元,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提升建筑物品质将黑带檩条改造成镀锌檩条。2014年10月16日主体工程完工后,主体验收报告中,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的现场负责人经现场验收,共同认定案涉钢结构工程(包括钢柱、钢梁、行车梁、墙面檩条、天面檩条及支撑连接系统)等主体施工完毕,程式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及有关工程质量基本标准,各项功能满足使用要求。验收组一致同意本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2015年1月12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是由案涉工作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和专项工程的施工单位经验收认定案涉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和图纸要求及有关工程验收标准,并认定为合格工程。而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在一审过程中主张重要的事实依据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改变提供的镀锌檩条质量不合格和偷工减料、改变工程设计,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镀锌檩条均提供了合格证明材料,没有偷工减料,而且增加了成本。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提出不能使用黑带檩条,而且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对报价没有提出过异议,而且主体验收后墙面檩条、天面檩条全部符合设计要求。最后,一审时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咨询相关金属加工的专家,而且在答辩中对轧制与熔铸均作了详细的说明。案涉腐蚀发生后,双方交涉过程中,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未认定过腐蚀是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来认为涉案厂房腐蚀是由于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单方改变了用途导致腐蚀。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提出修复的要求,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来均否定把檩条拆下来作防腐处理后再安装原位,这根本不存在这种工艺,镀锌檩条根本不需要作这种防腐处理。
上诉人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返修费用400000元;二、诉讼费由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向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钢结构工程款余款17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76000元;二、诉讼费由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20日,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6万吨特种架空导线生产基地7#铝扎车间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了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人工材料涨跃等风险、包垂直运输、包送检、包验收合格、包工期、包税金、包竣工图纸和资料、包施工风险及责任等相关费用及按施工图完成所有合同义务。工程造价为含税价3520000元,不另行结算。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完成,即至2014年9月25日止。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即1056000元,钢结构主体进场后15天内支付工程总价的30%,即1056000元,彩板进场后15天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即1056000元,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即176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款95%,剩余5%即176000元为工程质保金,保质期为一年(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满且经甲方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一个月内无息付清。第十二条约定第5点约定,在工程竣工收到乙方书面通知验收之日起10日内进行验收工作。第十五约定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给乙方的,属甲方违约,甲方应当自逾期付款之日的15天起,每日按应付款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工程竣工前,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则甲方需按乙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并于终止合同之日起10天内将该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乙方无条件配合移交场地工作。如该工程的质量未能达到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及双方约定标准的,乙方需负责无条件返工至符合规范要求及约定标准为止,如因质量问题致使甲方不能使用的,则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2014年8月8日,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甲方)、清远市清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支付工程款、税金、管理费等协议书》,约定将甲方与丙方于2014年7月20日所签订合同中的工程款汇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给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7.5%作为本工程的税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乙方代丙方提供本工程所需钢结构工程发票票据给甲方。乙方扣除7.5%后的工程款余额在两天内汇到乙方与丙方所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的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后,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始进场施工。2015年1月12日,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监理单位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清远市建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2015年1月23日,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也在验收报告上盖章。竣工验收结论为:本工程已经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钢结构范围内已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及相关工程量验收标准,各项功能满足使用要求。验收经一致同意本工程评定为合格工。同意验收。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按进度支付了3344000元,尚欠176000元未付,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认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于2016年1月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返修费400000元。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则认为,工程经过验收合格,质量没有问题,是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在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腐蚀气体造成檩条、水槽等锈蚀,与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质量无关,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锈蚀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7#铝扎车间的檩条、水槽、紧固螺丝锈蚀原因进行鉴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要求预交鉴定费用116640元。一审法院通知申请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鉴定费,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收费过高,不合理,一审法院发函将申请人意见反馈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该公司认为收费是按标准收取,并不存在过高和不合理,也不予调整收费金额,申请人拒绝交纳鉴定费。同时,申请人认为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没有进行质量鉴定资格。对于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广东永拓中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7#铝扎车间檩条、水槽、紧固螺丝等部位锈蚀所需要的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及双方当事人也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广东永拓中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一次作出初稿后,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并说明鉴定的方案与理由。方案一:直接将屋面和生锈的部件拆除,然后进行除锈上油漆,最后安装回去。方案二:搭建脚手架直接进行除锈和上油漆。2017年11月10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并提供了两个修复方案。方案一的修复价格为269261.94元,方案二的价格为80239.69元。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质证认为,选择何种方案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具有选择权,选择方案一效果会更好。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称,因质量问题影响生产,在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现场进行勘察之后,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已对厂房进行了修复。一审法院要求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其进行修复所产生的修复费用清单,但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签订2014年7月20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验收的,因此,该天视为交付时间。合同约定质保期限为一年,质保期满且经甲方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保证金,而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于2016年1月6日起诉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质保期,且经过鉴定公司及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确实存在锈蚀情况,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可依法主张权利。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出现在缺陷责任期内,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也已对厂房进行了修复,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修复费用。
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对锈蚀原因进行鉴定,但由于其没有预交鉴定费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该举证责任在于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此,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其他原因造成锈蚀的,且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修复义务或赔偿修复费用。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没有进行质量鉴定资格,该理由是其在拒绝预交鉴定费后才提出的,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至于修复费用的确定问题。广东永拓中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两个修复方案,均可以达到修复效果,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实际修复费用的清单,从减少损失角度出发,一审法院采用方案二作为确定修复费用的依据。因此,修复费用确定为80239.68元。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要求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400000元,对于超出80239.68元的费用,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主张要求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76000元,因工程修复价格已确定,一审法院亦确认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给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80239.68元,故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亦应当向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要求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6000元,因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在此之前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是有理由找付工程款的,不能认定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存在违约,因此,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80239.68元;二、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76000元;三、驳回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45元,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5元。反诉费3290元,由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97元,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3元。鉴定费23200元,由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查,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当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按照方案一向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269261.94元。
关于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按照方案一向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269261.94元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并从全案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经审查,一审法院基于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委托广东永拓中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7#铝扎车间檩条、水槽、紧固螺丝等部位锈蚀所需要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1、经鉴定(方案1:拆除-除锈刷漆-安装),对7#铝扎车间檩条、水槽、紧固螺丝等部位锈蚀所需要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造价为269261.94元。2、经鉴定(方案2:直接除锈刷漆),对7#铝扎车间檩条、水槽、紧固螺丝等部位锈蚀所需要的修复费用的造价为80239.69元。综合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对导致其交付案涉工程车间多部位锈蚀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且案涉工程缺陷尚在合同约定的责任期内,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理应承担修复义务。综合本案庭审查明事实及公平原则的考量,选择方案一更有利于7#铝扎车间檩条、水槽、紧固螺丝等部位锈蚀的修复。故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主张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269261.94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以减少损失角度为由,选择方案二修复费用,存在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部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269261.94元;
四、驳回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93元,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7元。反诉费3290元,由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97元,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3元。鉴定费23200元,由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被上诉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苏永术
审判员  钟莹莹
审判员  成振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丽泳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