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民申6251号
再审申请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8民终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联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远光公司主张案涉厂房已经聘请第三方完成维修并要求联泰公司承担返修费用,但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实其所支出的费用,远光公司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本案一审中所进行的修复造价鉴定发生在远光公司聘请第三方修复厂房之后,如果远光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花费的修复费超过造价较低鉴定方案的价格时,就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及减少损失的原则确定修复方案的造价,本案二审法院毫无根据的适用造价较高的修复方案明显错误。3、涉案厂房天面腐蚀的原因并非联泰公司工程质量的瑕疵,而是由于远光公司改变了厂房的用途所致,此事实双方在多次交涉中均已确认,联泰公司对此也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一、二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撤销二审终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远光公司提交意见称,涉案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联泰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所致,远光公司有权按照最优施工方案修复质量缺陷,联泰公司应承担修复的全部费用。2、本案二审判决按照经双方当事人诉前确认的施工方案确定修复费用,依据充分。3、涉案钢结构工程出现严重的锈蚀,远光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紧急修复涉案工程,联泰公司以远光公司未能证明修复费用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公平合理,请求依法驳回联泰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联泰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联泰公司应按何种标准向远光公司支付修复费。 本案联泰公司为远光公司施工的工程出现了锈蚀等情况,而联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锈蚀,且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现远光公司已对厂房进行了修复,故联泰公司作为承包人理应承担修复义务或赔偿修复费用。至于修复费用如何确定问题,一审法院基于远光公司的申请,委托广东永拓中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水槽、紧固螺丝等锈蚀部位所需要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并提供了两个修复方案。综合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公平原则、双方举证的情况考量,选择广东永拓中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方案一更有利于水槽、紧固螺丝等锈蚀部位的修复。故远光公司主张联泰公司支付修复费269261.94元理据充分,二审因此予以支持,处理恰当,本院予以认可。联泰公司提出的二审法院毫无根据的适用造价较高的修复方案错误等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联泰公司的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书记员  吴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