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803执239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新滨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03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清新滨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远光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051.84元,案件受理费1996.5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清新滨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03执23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志伟
书记员 朱卫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