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唐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526执1127号
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共计247031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46114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另本院依法收取案件执行费3556元。至此,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鲁1526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