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503民初381号 原告:**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贤东方圣景1号楼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70123059。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体育西路以东龙奥大厦西侧银丰财富广场2号楼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BG8D4B。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9441685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宇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宇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民丰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宇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16231.47元及违约金(以516231.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一签订施工合同三份。合同约定:被告一民丰济南分公司将东营市河口区道路建设及路域景观PPP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合同同时对施工基本情况及价格、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争议解决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建设。2019年10月份,案涉工程完工后,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及验收,工程款总计为9445100元。现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期限及质保期均已到期,被告尚欠原告剩余工程款516231.47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诉。 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民丰市政公司辩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没有资金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2日,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作为甲方与**天宇济南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由**天宇济南分公司施工东营市河口区道路建设及路域景观ppp项目的部分工程(静安街)。2018年12月份,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天宇济南分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两份《施工合同》,由**天宇济南分公司施工河口城区部分道路雨污分流、道路及绿化提升工程-***路(剩余工程)及钻井街工程。上述工程施工完成后,双方进行了验收、结算。截至目前,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尚欠**天宇济南分公司工程款516231.47元未付。 本院认为,**天宇济南分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后,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但截至目前,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仍拖欠工程款516231.47元未付,构成违约。**天宇济南分公司主张工程款516231.47元及违约金(以516231.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民丰市政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作为民丰市政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可以先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民丰市政公司承担。**天宇济南分公司主张保全保险费1100元,双方对此无约定,也不是必须支出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工程款516231.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16231.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三、驳回**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2元,已减半收取4481元,保全申请费3270元,均由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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