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肥城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503民初548号 原告:肥城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安临站镇站北凤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CART8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9441685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肥城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润建筑公司”)与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诚润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丰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润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01216.7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2019年12月23日起以欠款201216.79元为基数,按每天2%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接的东营市河口区道路建设及路域景观PPP项目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根据图纸要求按实际完成合格的工程量,经双方共同确认,据实结算。2019年12月23日经原、被告对工程进行结算,工程结算总金额为1041216.79元。剩余工程款201216.7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丰市政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本金数额错误,应为151216.79元。原告主张利息按每天2%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2日,民丰市政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甲方与诚润建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东营市河口区道路建设及路域景观ppp项目部分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工程量据实计量;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工程款的85%,竣工后第一年支付至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合同签订后,诚润建筑公司依约进行施工。2019年12月3日,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041216.79元。诚润建筑公司、民丰市政公司均同意双方结算日期为工程竣工日期。至今,民丰市政公司济南分公司已经支付诚润建筑公司工程款890000元,剩余151216.79元工程款未付。 本院认为,涉案《施工合同》是签订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诚润建筑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并经双方结算后,民丰市政公司济南分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但其至今拖欠工程款151216.79元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丰市政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民丰市政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民丰市政公司承担。庭审中,诚润建筑公司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民丰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151216.79元并从2021年12月23日起计算质保金52060.84元(1041216.79元×5%)的利息,从2020年12月24日起计算余款99155.95元(151216.79元-52060.84元)的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民丰市政公司辩称不应当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肥城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1216.7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9155.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2060.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8元,已减半收取2159元,由肥城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7元,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2元。保全申请费1770元,由肥城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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