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503民初1380号 原告:东营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红河路219号创客中心1号楼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56X15A。 法定代表人:牛农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体育西路以东龙奥大厦西侧银丰财富广场2号楼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BG8D4B。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9441685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建设公司”)与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宏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民丰市政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宏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价款272079.33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272079.3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2日暂记至起诉之日为16913.28,上述款项共计288992.6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东营市河口区道路建设及路域景观工程ppp项目一海宁路北延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MFSZ-DYHK-2019024,原告按约定完成案涉项目的施工。该项目最终经过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但被告未如期支付工程款。原告就工程款问题屡次与被告协商,被告至今仍欠案涉项目工程款272079.33元。因案涉项目早已完工且验收合格,而被告长期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民丰市政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欠款本金无异议,原告主张利息不予认可。根据双方合同第7条第2款第三项的约定,剩余欠款于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既然约定无息付清,那么就不应该计算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3日,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华宏建设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东营市河口区道路建设及路域景观工程ppp项目―海宁路北延工程施工合同》,由乙方施工涉案工程。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工程款的85%,竣工后第一年支付至工程款的95%,剩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合同签订后,华宏建设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并于2019年9月12日经过验收。但经结算,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至今尚欠工程款272079.33元未付。 本院认为,涉案施工合同是签订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华宏建设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并经双方结算后,民丰市政公司济南分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但其至今拖欠工程款272079.33元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华宏建设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272079.33元并自质保期满之日2021年9月12日起计算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民丰市政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民丰市政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民丰市政公司承担,也可以先由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由民丰市政公司承担。故华宏建设公司主张民丰市政济南分公司、民丰市政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营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2079.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72079.3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4元,已减半收取2817元,由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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