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2民初5372号
原告:聊城市岱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星光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15层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北环路齐鲁加油站西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许营镇中华路和南外环路路西200米路北1号楼2层201室。
负责人:***。
原告聊城市岱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聊城市岱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岱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