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持久百成钟表有限公司

莱山区盛德机械配件厂与北京持久百成钟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3民初239号
原告:莱山区盛德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13MA3K8L2716。
经营者:***,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持久百成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3066683H。
法定代表人:孙得膑。
被告:***,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莱山区盛德机械配件厂与被告北京持久百成钟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山区盛德机械配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山区盛德机械配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莱山区盛德机械配件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