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3766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黄骅镇楼东村359号。
被告: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总布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李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徐来,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5271-1号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1民初359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宿云达
书 记 员 孙嘉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