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某某、唐山慧东电力设备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5626号
原告: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区滨沙岗仔新村下三巷。注册号为441900000312928。
法定代表人:巴益广,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路北区。
被告:****电力设备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新城晨光西里14排22号。注册号130223000013650。
法定代表人:张景财,该公司经理。
被告:****电力设备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大沙头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0723039A。
法定代表人:张景财,该分公司经理。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文厚,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霞,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第三人:巴益广,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第三人: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1727525799N。
法定代表人:刘兵。
原告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电力设备检修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备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三人巴益广、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3)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531号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粤19民终386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前述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电力设备检修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备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三人巴益广、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32元,减半收取计19566元,由原告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阳河
人民陪审员  李秋月
人民陪审员  李慧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