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北京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锁苓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