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5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南县。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7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港电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的侵权事实清楚,港电公司已于2016年1月25日履行了(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114号执行一案的义务,该案于2016年2月3日结案。***至2016年4月3日才将涉案被查封的车辆解锁,期间的锁车行为显系侵权。(二)因***的非法锁车,港电公司不得不租用其他车辆进行经营,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承担。港电公司亦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一、二审以法院2016年3月31日方通知***解锁涉案车辆为由,认定***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错误。此外,一、二审未对为何没有及时通知***对涉案车辆进行解锁,以及***为何在领取执行款后未及时解锁车辆进行解释。综上,港电公司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港电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是否构成侵权。
经查,因***在法院通知其对涉案车辆解锁前并不知港电公司支付执行款的情况,港电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亦未通知***,故***于收到法院解封通知后前往涉案车辆所在地进行解锁,其行为并无不当。港电公司主张***迟延解锁的行为构成侵权,理由不成立,一、二审不予支持正确。港电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理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港电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旺
审判员闵睿
审判员*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