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9号
申请人:淄博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一。
被申请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淄博卫康医疗产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联通路与柳园路十字路口东南角金融创新谷4楼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F7TOC1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第三人淄博卫康医疗产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所)有的申请人淄博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的案涉工程土石方工程签证单、第三人淄博卫康医疗产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人就案涉土石方工程结算及付款情况。担保人***向本院提交名下车牌号为鲁C5××**的江淮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淄博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扣押第三人淄博卫康医疗产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所)有的申请人淄博栎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的案涉工程土石方工程签证单、第三人淄博卫康医疗产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人就案涉土石方工程结算及付款情况;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鲁C5××**的江淮牌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曼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