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财保310号
申请人:淄博利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漫泗河村。
被申请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五公里路一号。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84号鸿***1号楼3**301号。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淄博利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功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