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2713号
申请人:**,男,住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营***。
被申请人:***,男,住山东省郓城县旧城镇旺庄行政村***。
被申请人:**,男,住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北西五路。
被申请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五公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经开区***世纪路219号南苑绿洲东门沿街房20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健,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淄博日发经贸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
司、***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