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1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五公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67167.00元,并以6716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的经济损失;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被告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20.00元,原告负担50.00元。”该判决生效后,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事项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劳务费67167.00元,并以6716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的经济损失。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2月5日、12月7日、12月13日,2023年1月3日、1月13日、2月2日、2月28日等,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十四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查询过程中,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开立银行账户若干,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在齐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开立的合计八个银行账户采取轮候冻结措施。 2、本案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制作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制作并发出了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涉及其他诉讼,本院依据(2022)鲁0306财保2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在(2022)鲁0306民初784号案件中对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0000.00元。 4、2023年3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该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法院财产查控情况无异议,无被执行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铝万成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1742.94元,剩余35424.06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20.00元,执行费976.00元已交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无意见,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宁 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