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滨江大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7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滨江大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滨江大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2019)辽72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122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有121910元银行存款。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将121910元银行存款扣划后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目前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有1690290元债权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岩
审判员尤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钟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