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佳木斯胜奥物资有限公司与佳木斯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5民初327号
原告:佳木斯胜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育才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佳木斯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龙鑫街北(原长青砂场)。
法定代表人:高龙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佳木斯胜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佳木斯胜奥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佳木斯胜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丁振宽
人民陪审员  安 峰
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