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佳木斯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船舶建造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2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1委1组。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龙佳船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的丈夫翁志勇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 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殷晓彤